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6]年金保险032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附加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2.3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有两种交纳方式,一种是通过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金、生存金、现金价值、红利等转入的方式交纳,另一种是投保人自主交纳。
在投保时或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保险费。

2.4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减的费用。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转入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0;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1%。

2.5 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0%。

2.6 结算利率
本附加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2.7 个人账户价值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6.1)或手续费(见6.2)。
(3)转换为年金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转换部分对应的账户价值。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5)本附加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年金领取方式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或按月领取两种。
年金领取方式于首次领取年金前由您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

3.2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在被保险人5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9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您可选择将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全部或者部分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终身年金,同时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中扣减申请转换的金额。
我们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起,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年金金额根据您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计算确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多次按上述规定向我们申请转换年金,每次转换后年金领取金额为该次转换之前的年金金额与根据该次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得出的年金金额之和。
您每次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 您的义务和权利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4.2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3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方式
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4.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若解除合同发生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后,则需额外提供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见6.3)。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退保费用
指解除本附加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金额与“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中相应的收取比例之乘积。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
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所在保单年度 收取比例
第1个保单年度 5%
第2个保单年度 4%
第3个保单年度 3%
第4个保单年度 2%
第5个保单年度 1%
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0

6.2 手续费
指您在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自本附加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二次部分领取开始,我们将按每次20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续费。
我们保留调整该手续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6.3 现金价值
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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