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下落不明找寻费用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家财)[2013]附27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下落不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在境内实际支出的找寻费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80%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但以保险单载明的找寻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找寻费用包括媒体刊登寻人启示的费用、交通费用、异地(被保险人常住地以外的地区)食宿费、委托调查费用等与找寻有直接关系、合理的相关费用,找寻费用的计算期限从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人离家出走或未告知监护人擅自出行而发生的找寻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找寻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发生下落不明,监护人必须在公安部门立案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持续下落不明,保险人在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一年后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无法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立案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找寻费用金额的合法有效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及找寻费用金额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立案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出具的被保险人下落不明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被保险人下落不明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被保险人的找寻费用证明;
(八)若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保险金受益人收到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被证实属于离家出走或未告知监护人擅自出行的,保险金受益人应退还已收到的保险金。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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