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旅行法律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责任)[2010](附)2040号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旅行地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予赔偿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公共场所,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公共场所指名胜古迹、公园、艺术文化机构、餐厅、旅馆、商店等普通社会公众可以进出的区域。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项下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项赔偿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事故经保险人同意后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法律抗辩及诉讼费用。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项下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赔付的费用在本条第一项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条第一项赔偿限额的10%。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予赔偿外,对于下列赔偿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对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物负有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因从事商业或与其职业相关事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及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导致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导致的对其直系亲属、家属或受雇人赔偿责任;
七、因各种传染疾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从事竞技、比赛、特技表演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九、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除应遵守主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外,对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除必要的急救费用外,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就其责任所为的承认、和解或赔偿,须经保险人参与或事先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在取得和解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及有关单据后,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可经被保险人通知,直接对第三者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 代位求偿
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另有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时,保险人在赔付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的求偿权。被保险人若有擅自放弃上述求偿权或作出任何不利于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行为时,保险人在受妨碍的金额范围内,免负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受妨碍的金额范围内,可向有妨碍行为的被保险人请求返还。

第七条 抗辩与诉讼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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