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既往病症急救费用补偿条款
-备案编号:东京海上(备-意外)2013(附)号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既往病症突然发作而无法继续其旅行产生的以下急救费用项目:
1. 既往病症突然发作时的救护车费用;
2. 既往病症突然发作后24小时内的门急诊医疗、手术处理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八)怀孕、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十)疾病或意外就诊时未能取得医院证明;
(十一)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二)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三)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十四)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十五)被保险人开始旅程时已经明确知道在其旅程中必须按照医治计划或医嘱接受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十六)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赔偿限额:《不超过 RMB 10,000》每人每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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