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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3NJ版OTAI)
-备案编号:东京海上(备-意外)2013(附)21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而成立,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责任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则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赔偿责任的给付范围包括:
(一)被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
(二)在发生本条第一项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根据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为保全或执行对于第三方的代位追偿权,以及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根据本款第(二)项约定,以必要的或有益的手段来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后,在明确被保险人无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已为受害人所支付的紧急医疗、护送等紧急措施的费用,以及事先已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而支出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赔偿处理过程中为协助保险人而支出的费用。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每次及累计保险金以保险单所载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但恐怖行为除外;
(三)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二.因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之一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或经营行为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二)因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或管理的业务专用家庭财产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因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或管理的土地、房屋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因被保险人的雇员(但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除外)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或业务中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根据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责任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六)对于被保险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赔偿责任;
(七)因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对于该财物的正当权利人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以下列举的损失:
1.造成酒店客房或其他住宿设施(包括客房内的财产、客房钥匙和客房外的保险箱钥匙发生的损失)的损失;
2.造成居住设施内的某间房间(包括房间内的财产)的损失,但不包括租赁整栋建筑物或公寓的情况;
3.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接从租赁公司借来的旅行用品或生活用品发生的损失。
(八)因被保险人的精神紊乱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九)因被保险人的或被保险人指示的暴行或殴打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因拥有、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以人力作为原动力的船舶、帆船、以及水上摩托车除外),车辆(以人力作为原动力的车辆、以及高尔夫球场的球车及以娱乐为目的而使用的动力雪橇除外),枪械(空气枪除外)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一)因污染物质(是指固体状、液体状、气体状或带热的有害物质或污染源,如烟、蒸气、尘、臭气、酸、碱、化学制品、包括再利用的物质等的废弃物等)的排出、流出、溢出或漏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因意外突发原因导致的污染物质的排出、流出、溢出或漏出;
(十二)罚款,违约金或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事故发生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意外事故而造成或可能造成第三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履行以下列举的措施:
(一)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及时向保险人通知事故状况、发生日期、场所、受害人的地址、姓名、年龄、职业及证人(若有)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时,必须及时向保险人通知。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二)在能从第三方获得补偿、赔偿的情况下,应通过必要手续来保全或执行该项权利,并尽可能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或减少其他损失;
(三)在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前应事先经保险人同意,但不包括采取紧急医疗、紧急护送等措施情况;
(四)当涉及到有关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通知。
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合法原因违反本条第一款约定,则对于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和第(四)项的情况,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违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的情况,保险人将扣除若采取措施则可防止或减轻损失的部分后,决定给付保险金额;对于违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情况,保险人将扣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后,决定给付保险金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金的申请: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人指定格式的事故报告书;
(四)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申请法院主持调解,由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或能替代调解书的资料;
(五)能证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证明损失的数额且损失确实存在的有效资料、文件;
(六)若索赔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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