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医疗费用扩展社保用药外医疗费用保险批单
-备案编号:(苏黎世)(备-意外)[2015](附)76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苏黎世中国附加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内容做如下修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诊断须进行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给付。保险人承担的金额和被保险人承担的金额(免赔额)均在保险单中列明。
任何医疗费用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保险人在计算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赔偿部分。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中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项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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