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B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6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其托运的随行行李(以下简称“行李”)因承运人处理不当,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后,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度内到达,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延误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累计以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的行李延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在行程确定日期之前已发生延误或者已宣布会导致延误的情况;
(三)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留置行李。
第五条  下列任何行李延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托运的行李有关的延误;
(二)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的返程发生的行李延误。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发生行李延误时,被保险人应当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承运人,并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行李延误证明文件(包括日期、延误时间、延误原因等信息);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下列交通工具:
(一)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二)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于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三)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于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者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的营运直升飞机;
(四)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机场客车。
但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的目的和用途时,不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包括政府、企业和私人的包机。
行李:指旅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穿着、使用或者便利目的而携带的必要的、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托运的行李:指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且已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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