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史带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附加保险合同《盗抢安慰津贴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7座(含)以下车辆期间,因所乘坐的车辆在境内发生被盗窃、被抢劫,并因此意外事故而遭受身体恶意侵犯,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故、残疾,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或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它有效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从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保险人根据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扣除相应补偿后在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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