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盗抢安慰津贴保险条款
(2014版)
-备案编号:大众备-意外[2014]附26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居住在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住宅期间发生被盗窃、被抢劫,并因此意外事故而遭受身体恶意侵犯,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故、残疾,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或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它有效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从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保险人根据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扣除相应补偿后在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残疾理赔保险金申请同主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条款;
(二)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相关费用明细清单;
5、警方证明;
6、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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