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拒签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4](附)1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境外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第一项为基本保障,第二项为可选保障。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拒签安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请的出境旅行签证(旅行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此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拒签损失补偿(可选)
在符合前款之约定的情况下,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预付的且不能退还的该次旅行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单上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单上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此项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拒签后变更旅行目的地,原先已经预付的旅行费用中虽然不可退还但可以抵冲变更后的旅行费用的部分视为可退还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已经发生足以导致拒签的事件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曾被同一国家拒签、拥有诚信污点、刑事犯罪记录;
(三)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敌对行为;
(四)被保险人未按要求提供签证所需资料或提供了虚假资料。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拒签结果下达之后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从本保险合同以外其他任何途径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三)保单上载明的免赔额或按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于:投保人投保成功并完成保费支付之日。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于下列情况最先发生的时间:(1)签证结果下达之日;(2)本次旅行计划出境日的前一日。

赔偿处理

第八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拒签安慰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理赔申请书;
(三)拒签原始凭证及签证费用原始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信息。
二、拒签损失补偿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理赔申请书;
(三)拒签原始凭证;
(四)因拒签而损失的费用的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证明损失性质、金额的凭证。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可在申请签证之前解除。除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投保人另需提交护照原件证明被保险人尚未申请签证。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损失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保险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旅行费用:指以下二项中的一项:(1)在旅行目的地的住宿费用、出发地与旅行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旅行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或(2)旅行团费用。
公开信息:指发布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上的旅游目的地所在国的官方信息。
签证费用:指旅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或授权代表处在受理被保险人签证申请时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不包含旅行者支付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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