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身故遗体运返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1]附82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1遗体运返保险金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运返至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运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2.1.2丧葬保险金
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丧葬保险金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将丧葬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1.3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8)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2.2期间除外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身故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6)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出发进行商务旅行前三十天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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