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众备-意外【2014】附51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猝死,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七)既往病症及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90日内(续保者无9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或者功能障碍导致的突然死亡,或由此引起的急性症状并于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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