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
-备案编号:美亚产险(备案)[2010]N76号
(2009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TravelLossofTravelDocuments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偿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警察或其他有关当局,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第六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警方的书面证明;
(2)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3)由此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票据: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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