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津贴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622020020122622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见释义8.1)或体征(见释义8.2),经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8.3)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津贴,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4.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5.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6.责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感染病毒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

7.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疾病诊断证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呼吸道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检测报告、医疗病历(含门急诊及住院);
4)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等,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8.释义
8.1症状
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8.2体征
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8.3医疗机构
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治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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