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附加「慧馨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同方全球人寿[2017]疾病保险02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附加「慧馨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同方全球「慧馨安」少儿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见释义)同主合同。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交纳应交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单年度(见释义)、保单月份、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5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4.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2.3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而导致首次发病(见释义)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或特定重大疾病(见释义),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2.4.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2.4.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2.5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3保险金的申请
3.1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所有病历资料,包含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4.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履行保险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合同解除
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则须一并解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释义
5.1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注)计算。
注: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5.2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5.3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4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5发病
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5.6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五十项疾病或手术,其中前二十五种重大疾病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定义。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注);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注: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和脑脊液检查的典型阳性改变。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达180天以上。

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指由于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累及多系统损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本保障仅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且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III、IV、V、VI型。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1. I 型–正常肾小球型;
2. II型–系膜增生型;
3.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4. IV型–弥漫增生型;
5. V型–膜型;
6. VI型–肾小球硬化型。

原发性心肌病
是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有相关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状态持续至少180天。该疾病索赔时须要经专科医生做出明确诊断。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或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的不属本保障范围。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是指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未导致肢体瘫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瘫痪指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 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 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日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植物人状态
指经神经科医生确诊,CT、MRI等证实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患者临床表现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克罗恩病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单纯眼肌型重症肌无力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患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一种少儿慢性关节炎,其特征为发热和系统性疾病体征,该体征可能于关节炎出现之前的数月间持续存在。主要临床症状包括每日发高热、消散性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下降、中性白细胞增多、急性期蛋白增加及血清抗核抗体(ANA)和类风湿因子(RF)阳性。
本附加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 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和血(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由内分泌科医生确诊,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注),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注: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成骨不全症
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 型、II型、III型、IV型。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缩。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 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 典型的肌电图;
4.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是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症,引起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及血小板减少。溶血性尿毒综合征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25周岁以下,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急性肾功能衰竭;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际接受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是先天性风疹病儿的进行性神经病变,有行为改变、认知障碍、肌阵挛等症状。且检查满足下列条件:
1. 脑脊液和血清中风疹病毒抗体效价升高及从脑组织中发现风疹病毒;
2. 伴有脑脊液细胞计数、总蛋白含量和丙种蛋白含量增高;
3. CT显示脑室扩大。

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登革热病毒感染,出现全部4种症状,包括高热、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世卫登革热第3及第4级)。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疾病或意外所导致的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检测证实。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检测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以诊断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五周岁以后;
2. 由儿科专科的主任医师级别的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由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诊断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进行性变性病,又称纤维蛋白样白质营养不良脑病。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5.7特定重大疾病
白血病
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发性心肌病
是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有相关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状态持续至少180天。该疾病索赔时须要经专科医生做出明确诊断。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或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的不属本保障范围。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是指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未导致肢体瘫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瘫痪指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一种少儿慢性关节炎,其特征为发热和系统性疾病体征,该体征可能于关节炎出现之前的数月间持续存在。主要临床症状包括每日发高热、消散性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下降、中性白细胞增多、急性期蛋白增加及血清抗核抗体(ANA)和类风湿因子(RF)阳性。
本附加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成骨不全症
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 型、II型、III型、IV型。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是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症,引起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及血小板减少。溶血性尿毒综合征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25周岁以下,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急性肾功能衰竭;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际接受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5.8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不包括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9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10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11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13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1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17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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