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安联(备-意外)[2014](附)3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伤残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3.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条款。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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