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儿童健康保险条款批单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史带《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史带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二款内容修改如下: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3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二、《史带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第三条“责任免除”第(九)项修改如下:
(八)既往病症及自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30日内(续保无3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三、《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三)修改为:
(三)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给付比率如下: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人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档次参加了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扣除医保赔付部分及100元免赔额: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扣除500元免赔额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4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45%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55%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65%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70%

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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