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
-批复文号:华安财险(备-家财)【2011】(附)6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华安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地址范围内,室内财产由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直接损失,自案发时起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三个月内破案未能追回,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因无外来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以主险合同中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二)便携式类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等)合计最高保险金额为伍仟元,且列明清单。

第五条 附加盗抢险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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