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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保险条款
(2014版)
注册号:C0000233192201705101709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旅行时,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而住院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且合格的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陪同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已患有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罹患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七)根据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治疗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任何因第三者提供费用或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既往病症。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四)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
(五)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六)主治医生要求家属陪护的证明;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2.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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