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真心关爱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0版)条款
-备案编号:中美联泰大都会[2014]医疗保险043号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本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人为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通知;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收保险费。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等)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特殊条款
第十八条承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90天后(不含第90天)遭受疾病,且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对于本合同生效后90天内(含第90天)发生的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90天后,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遭受意外伤害,且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同一原因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天(含第30天)止,且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
本合同终止后及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之一住院,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您的故意行为;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4)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5)选择性或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美容、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
(6)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牙科保健、康复及治疗(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
(8)淋病、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自伤、斗殴、酗酒、服用或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跳、驾驶滑翔伞、赛马、赛车、摔跤、拳击比赛、武术比赛、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退还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额
每份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50元,您可以选择购买一份或多份。
第二十三条交费期间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1)您满足我们的续保条件;
(2)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最多可续保至被保险人65周岁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核定。
第三部分释义条款
第二十五条释义
医院: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诊疗需要,一般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的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住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照当地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住院证明: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同一原因住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入住医院治疗,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原因住院。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附表一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 效力终止日至下一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不同交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
| 月交 | 季交 | 半年交 | 年交 | |
| 足十个月 | —— | —— | —— | 60% |
| 足九个月小于十个月 | —— | —— | —— | 50% |
| 足八个月小于九个月 | —— | —— | —— | 40% |
| 足七个月小于八个月 | —— | —— | —— | 30% |
| 足六个月小于七个月 | —— | —— | —— | 25% |
| 足五个月小于六个月 | —— | —— | 50% | 0 |
| 足四个月小于五个月 | —— | —— | 40% | 0 |
| 足三个月小于四个月 | —— | —— | 25% | 0 |
| 足二个月小于三个月 | —— | 30% | 0 | 0 |
| 足一个月小于二个月 | —— | 0 | 0 | 0 |
| 少于一个月 | 0 | 0 | 0 | 0 |
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将按以上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已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