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A款)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0】医疗保险009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2您获得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1)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属于以下三类:门急诊医疗费用(见6.2)、住院医疗费用(见6.3)和手术医疗费用(见6.4)。此三项医疗费用各自的累计给付限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为准。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3您的义务和权利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6.2门急诊医疗费用
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手术医疗费用。
6.3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手术医疗费用。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6.4手术医疗费用
指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医疗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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