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
-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家财)[2010](附)1832号

(2010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TravelKidnapandWrongfulDetention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或于下列期间所遭受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或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第五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在获知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案,取得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并通知本公司或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

第六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2)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绑架: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二十四小时或以上,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绑架或拘禁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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