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领队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责任)[2016](附)1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户外运动领队职责的过程中,因其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第三者死亡或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任何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无驾驶证驾驶,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遵守户外运动地区管理部门或组织的管理规定;
(九)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械射击等类似高风险运动,或参加任何职业运动。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任何对被保险人及其共同参与户外活动人员的搜索救援及寻找的费用;
(四)应由聘用或雇佣被保险人担任户外运动领队的组织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个第三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提出索赔的书面报告;
(二)保险单凭证;
(三)事故证明;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个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保险人在每个第三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释义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户外运动:是指由某个组织或个人发起的,以自然环境为场地(非专用场地)的带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探险的体育活动。
领队:是指户外运动时的召集人、个人组办者、个人发起人、领队人员、协作人员、专业向导、活动指挥、活动指导、户外拓展教练等指定身份的户外运动人士。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养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每次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