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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约定节日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条款是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类各主险的通用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中的约定节日,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第二条约定的约定节日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
第四条以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险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不属于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
(二)其他假日、周末等非约定节日或节日的调休日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除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以外的其它保险金或费用。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时,应提交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节日的证明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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