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
(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学生幼儿定寿”。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条件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适用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关约定。
二、除另有指定外,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
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有关“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事故通知”、“联系方式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争议处理”等事项,适用主险合同相应条款。
二、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的,为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3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全残: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80%×(1-n/m),其中n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保险金额: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