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0】医疗保险003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1)住院(见5.2)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见5.3)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因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4)、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5);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6)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5.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5.3 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5.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5 特定传染病
指暴发流行病疫情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不包括非流行性单发性的病例)。
5.6 医疗必需
指针对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治疗,并有确实的医疗需要,治疗应具医学依据并符合医学上的普遍标准,不包括探索性及实验性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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