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2013 NJ版)
-备案编号:东京海上(备-意外)2013(附)28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附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其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本公司的其他条款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重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并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旅行结束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注:在该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本公司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持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项下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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