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e顺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昆仑健康[2014]意外伤害保险003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顺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之间(含28日和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包括A类、B类、C类、D类和E类意外伤害事故。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并持有有效机票双脚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但在到达目的地前,被保险人双脚走出客运民航班机机舱到双脚重新进入客运民航班机机舱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持有有效船票并双脚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离开轮船甲板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或轿车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客车或轿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或轿车期间(自双脚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双脚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客车或轿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上述五类意外伤害事故期间的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探险、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车等;
9.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一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的本合同未满期净保费以上的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作出核定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司法管辖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部分 释义


1.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4.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客车、轿车。
5.《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持已过期或已注销驾驶证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0.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3.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4.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期间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