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苏黎世)(备-意外)[2015](附)7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有未尽之处,则以主合同的条款为准。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申请本附加合同,在交纳保险费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六(6)个月至六十五(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一)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列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天数最长不超过一百(100)天。
(二)意外住院双倍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遵照执业医师医嘱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将予以双倍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作为意外住院双倍保险金。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人给付的天数最长不超过三十(30)天。
(三)对被保险人任意一天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只能按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或意外住院双倍保险金给付其中一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近视治疗;
(2)任何牙科操作或治疗;
(3)椎间盘突出的治疗;
(4)先天疾病或缺陷;
(5)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各项住院费用凭证及清单;
(5)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交通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释义


1、医院: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并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保险人指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具备系统的诊疗和治疗的设备,以便执业医师为伤员和患病人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手术、医疗诊断和治疗以及照料;
2)具备固定的、全天候使用的设施,以便照管过夜的病人;
3)持续提供在合格的护士管理下的,每天连续二十四(24)小时的护理服务;
4)该机构并非精神疾病治疗机构、休养场所、诊所、老人护理机构、收容所、康复中心或者戒毒所、治疗酗酒场所、疗养院、护理院或其它辅助性护理机构。
2、执业医师:指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以外,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
1)拥有临床医学学位;
2)合法注册并获得执照;
3)有资格并被授权在其执业地域进行医学治疗及实施手术。
3、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执业医师诊断必须入院治疗,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24)小时。其住院期间不得无故离院外出,如果违反此项规定,自违反当日起,视为自动离院,保险人仅就其该日以前之住院治疗,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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