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附加E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报备文件编号:太平寿[2016]191号-2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E宝贝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14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限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三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30种,其中1-19种为2007年4月3日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重大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其他为我们增加的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0.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1.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2.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4.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5.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7.语言能力丧失-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附加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21.Ⅰ型糖尿病
Ⅰ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Ⅰ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本附加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23.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个肢体或一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和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功能的完全丧失指的是肢体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24.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儿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25.严重哮喘
严重哮喘诊断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26.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30天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27.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2)出现因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8.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是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的完全永久性指严重颅脑外伤后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持续12个月以上。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29.严重胃肠炎
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已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30.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保留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并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第八条“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释义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7、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6、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17、保险事故: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8、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20、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
作三年以上。
2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2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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