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1]附83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身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释义见4.1)需在医疗机构(释义见4.2)住院(释义见4.3)进行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1慰问探访交通费用补偿
保险人对同一事故补偿一张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用于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释义见4.4)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
2.1.2慰问探访每日津贴
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相应金额按日支付每日膳食住宿津贴,支付天数为该成年直系亲属到达被保险人所在地之日起至其离开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但最高给付天数以10天为限。
2.1.3以上两项总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3)既往病症(释义见4.5)及其并发症;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被保险人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费用。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入住医院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如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前去探访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前去探访的家庭成员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收据; 
(6)由雇主开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2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严重疾病连续住院十天以上,须提供: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前去探访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5)前去探访的家庭成员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收据;
(6)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
是指经由医生诊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后,认为可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4.2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4.3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4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4.5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出发进行商务旅行前三十天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