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旅程取消或缩短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1]附85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每次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出发前因以下原因需取消该次商务旅行的,或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以下原因需缩短该次商务旅行的旅程,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或缩短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1)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释义见4.1)死亡、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重病(释义见4.2);
(2)被保险人商务旅行出发前7天内因其旅行目的地公共交通工具(释义见4.3)承运人雇员突发罢工或其他劳工行动、不可抗力(释义见4.4)、恶劣天气、暴乱、民事骚乱。
2.2责任免除
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5)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
(4)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由政府法律约定、禁止或限制引起的损失;
(6)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或公共交通工具机械故障;
(7)公共承运人、食宿供应商、旅行服务机构或组团旅行社破产;
(8)被保险人不愿意出发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出发,或已经在旅途中,不愿意继续旅程;
(9)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0)被保险人为其商务旅行预订酒店、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取消或缩短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有关的旅行票据、车票、酒店预订证明;
(4)医院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5)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4.2严重的意外伤害或罹患重病
是指被保险人经由医生诊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4.3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4.4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5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出发进行商务旅行前三十天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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