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境外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健康)[2011]附86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医疗机构(释义见4.1)住院(释义见4.2)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释义见4.3)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 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住院日数。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4)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费用。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入住医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3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3.1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3)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及明细清单/帐;
(5)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4.2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3住院日数
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4.4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出发进行商务旅行前三十天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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