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及运返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健康)[2011]附87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返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救援机构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释义见3.1)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运返的手段和目的地。运送和运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释义见3.2)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运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运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给付;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给付。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运送或运返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3.3)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市外或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8)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2.2期间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给付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3 释义
3.1医生
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
3.2护士
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
3.3既往病症
是指被保险人出发进行商务旅行前三十天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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