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金钱遗失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家财)[2011]附88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个人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被盗,且在发现盗窃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保险人对其实际损失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在扣除免赔额后,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
2.2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罢工或武装叛乱。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的损失。
(5)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6)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7)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8)境内商务旅行。
(9)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应在商务旅行期间妥善管理个人钱财,如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于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警方的书面证明;
(4)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可从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如遗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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