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家财)[2011]附80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航班(释义见4.1)班机的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六小时后仍未送抵,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于当地购买必需品的实际费用。
2.2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4)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5)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4)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5)因行李延误后在当地购买必需品费用的收据;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航班
指任何航空公司持有航班注册国家的有关权力机关发出的证明书、牌照或同类批文,批准经营定期客运航班。航机需行使于固定航线、路线,并以大众运输为目的,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商用机动客机,但不包括仅提供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服务之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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