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商务旅行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保险条款(2009版)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家财)[2011]附81号


1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商务旅行期间因第三方抢劫、盗窃或因第三方意外损害导致随身行李或物品遗失或损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应遵循以下约定:
(1)随身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合法拥有,包括便携式商务用品如手提电脑(释义见5.1)。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①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②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③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④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
(4)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遵照保险单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限额的约定,且对遗失或受损的行李物品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5)如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失可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随身物品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手提电脑因软件或病毒问题故障或操作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下载软件)的损失或损坏。
(4)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遗失。
(5)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6)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7)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随身行李物品在下列期间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境内商务旅行期间。
2.2.3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2)图章、文件。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另行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8)动物、植物或食物。
(9)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10)家具、古董。
(11)租赁的设备。
(12)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3)放置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物品。
(14)在用的运动器材。
(15)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2.4对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因盗窃或抢劫导致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的,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4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4.1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财物损失清单和购买发票;
(4)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代位求偿权
若随身行李或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予以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4.3被保险人随身行李物品损失后有残余价值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就该价值确定金额,如协商折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在计算损失时做相应扣除。
被保险人随身行李物品遗失或全部损失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该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4.4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5 释义
5.1手提电脑
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