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版)
-备案编号:太平财险(备-意外)[2011]附6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从事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将参照主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除主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竞技性的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但保险单特别注明的除外;
2.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3.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4.被保险人在未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释义


1、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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