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公益项目)A款条款
注册号:C0001993261202002030007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8.1)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见8.2)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5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3)初次确诊(见8.4)罹患本合同所载明的特定传染病(见8.5)(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因特定传染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无等待期。
2.3保险责任
您可选择投保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责任或全部保险责任,具体选择项由您和我们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载明的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保险期间内因该传染病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危重症病症的,我们依照本合同载明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保险期间内因该传染病导致身故的,我们依照本合同载明的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的,则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时应扣减已给付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
2.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5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我们不保什么
3.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载明的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或因罹患本合同载明的特定传染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见8.6)、病毒性肝炎(见8.7)、淋病(见8.8)、梅毒(见8.9);
(三)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被确诊罹患本合同载明的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被医院确诊为疑似病例。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我们根据以下方式确定保险金受益人
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8.10)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保单号;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1)
(4)由医院专科医生(见8.12)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传染病、特定传染病危重症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诊断证明书相关的医嘱单,住院清单,入、出院小结,治疗病程;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被保险人身故的,还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将把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给付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保险人书面申领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前身故,特定传染病危重症疾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我们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4.5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所选保障计划确定。您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您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若您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13)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月份的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我们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我们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依照前款约定中止的,经我们同意,同时在您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5.2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含第30日)内,我们会询问您是否续保,您也可向我们提出继续投保本保险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后,续保合同生效,续保合同具体生效日以我们另行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续保不计算等待期。

如何退保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8.14)。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其父母或监护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80周岁(含80周岁),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7.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年龄错误
年龄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见8.15)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5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7.6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释义
8.1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8.2续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投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8.3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但前述医院并不包括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8.4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8.5特定传染病
指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调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具体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调整乙类传染病的文件为准)的一种或多种传染病,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8.6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7病毒性肝炎
由多种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脏病变为主的一种传染病。临床上以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部不适、肝区痛、乏力为主要表现。
8.8淋病
淋病奈瑟菌(简称淋球菌)引起的以泌尿生殖系统化脓性感染为主要表现的性传播疾病。其发病率居我国性传播疾病第二位。淋球菌为革兰阴性双球菌,离开人体不易生存,一般消毒剂容易将其杀灭。
8.9梅毒
由苍白(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系统性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性途径传播,临床上可表现为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潜伏梅毒和先天梅毒(胎传梅毒)等。
8.10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8.11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12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1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2月8日,则次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2020年3月8日,以此类推,则最后一个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2021年1月8日。
8.14未满期净保险费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犹豫期内退保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
犹豫期后退保的,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若保险费为分月支付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月保险费×[1-(当月已经过天数/当月总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8.15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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