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调整疾病种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22018031403111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可对主保险合同承保的疾病种类进行调整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即,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中载明的疾病种类导致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主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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