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百万乘祥两全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陆家嘴国泰人寿[2018]两全保险022号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或是黑体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 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

【条款内容】

1.释义
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 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 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2.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 日期。]、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 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
3.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或三十年,共两种。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3.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3.1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 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以外的原因, 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1.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保险费总 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非年交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险单年度-1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合同 上所示,各保险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险单年度末及前一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若因其 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3.3.2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符合本合同3.3.3条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我们仅按照本合同3.3.3条的约定,承担 相应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3.3.3 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乘坐、驾驶私家车 [、私家车: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且行驶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自然人,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不以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期间[、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指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私家 车车厢时止。]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 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私家车乘驾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在乘坐、驾驶私 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 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 和
如若被保险人职业为司机,则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驾驶私家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私 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3.3.4 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租赁车: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车辆,同时符合以下四 条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 
(4)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且经营者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 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农用车辆等。]、网约车[网约车: 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个座位且获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4)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商务车 [商务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且行驶证上登记为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机关;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乘用车”或“小型客车”的定义 ;
(3)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小型客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17座。]、班车 [班车:指以接送员工上下班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持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及行驶执照,驾驶 员持有证件必须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通常有固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的交通工具。]期间[乘坐租赁车、网约车 、商务车、班车期间:指被保险人进入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车厢时止。]因遭受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5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 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以客运为目的,于核定路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营的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期间[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 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 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 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客运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6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具有 合法经营资质,以客运为目的,于核定路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营的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期间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 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因遭受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 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轨道交 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7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民航班机:指以公共运输为目的,经政府相关 部门登记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于核定航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营运的客运民用航空器。]期间[乘坐客运民航 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因遭 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8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止, 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对应的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险期间 比例
20年 110%
30年 130%
以上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给付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 应的保险事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

4.责任免除
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3.3.1条约定的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一)至(三)、(五)至(十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 担3.3.2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一)至(三)、(五)至(十四)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 担3.3.3条、3.3.4条、3.3.5、3.3.6、3.3.7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 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 执照驾驶;(2)驾驶与驾驶执照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执照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持未审验的驾驶执照驾驶;(5)持学习驾驶执照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的情况。],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 被依法注销登记或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自杀、斗殴[斗殴: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打斗的 行为。]、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 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过敏[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 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具体以医院诊断为准。]、原发性感染[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 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药物不良反应:指药 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指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不在 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 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 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攀 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或探险活动[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高山等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四)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 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 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

6.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我们交付续期保险费。
6.2 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 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交保险费 [欠交保险费:指依本合同约定您(投保人)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但本合同如有垫交保险费或保险合 同借款的情形,则还应包括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未偿还保险合同借款及利息。]。
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6.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如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
付的,我们将以宽限期届满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您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垫交保险费的金额、经过天数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各期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逾一年未支付的,则利息并 入垫交保险费中计息。我们每年将分别在一月和七月第一个工作日,于公司官网公布垫交利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 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
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利息。

7.合同效力的恢复
7.1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费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 危险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指本合同的保险成本。]后的余额之日,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保险金的申请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 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 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8.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8.3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8.4、8.5、8.6、8.7、8.8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8.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4 申请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医院[医院: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 确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2)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5 申请非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医院或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附件一出具的被 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评定书。
8.6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含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保险金、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2)所能提供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3)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申请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交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的 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7)申请水陆客运交通、轨道交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交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陆客运交通、轨道交通、航空工 具的证明和水陆客运交通、轨道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8.7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含私家车乘驾意外全残保险金、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客运交通意外全残 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医院或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附件一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评定书;
(2)所能提供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3)申请私家车乘驾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申请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交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的 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申请水陆客运交通、轨道交通、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交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陆客运交通、轨道交通、航空工 具的证明和水陆客运交通、轨道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8.8 申请满期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满期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生存的证明文件。
8.9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10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 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 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8.11 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在符合第3条的 情形下,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 内,在符合第3条的情形下,我们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我们。

9.受益人
9.1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则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私家车乘驾意外全残保险金、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全 残保险金、水陆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2 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9.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 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9.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0.合同解除
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1.1 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通知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其职业依我们的职业分类[职业分类:指我们对国内各种职业、工种依其 危险程度所划分的归类。]须属于第一至四类。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职业分类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我们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款约定通知职业、职务或者工种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职务或者工种不在本合同的可 保范围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11.2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的,若本合同有欠交保险费及其他应还款项的,我们将在先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 后,再行给付。
11.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11.4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和我们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批注
除受益人的变更外,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附件一:全残项目列表
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项目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5)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注5)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注5)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 小于5度,并由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 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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