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附加个人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31号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附加个人旅行行李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安盛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4.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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