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附加宠物犬交通意外死亡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经本地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犬类准养证》和免疫牌的犬类宠物的饲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并饲养的,且于保险单中载明的犬类宠物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犬类宠物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非被保险人饲养或虽由被保险人饲养但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犬类准养证》和免疫牌,犬类宠物死亡证明;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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