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个人流行疫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健康)【2014]】附21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传染病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中所列传染病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与传染病保险金额相乘计算给付传染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发生《给付表》中多项传染病时,保险人按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如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人之前已患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传染病的;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结束后被诊断出罹患《给付表》中传染病的;
(三)被保险人罹患非本附加保险合同《给付表》中约定的传染病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传染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罹患相应传染病的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给付表:传染病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传染病

给付比例

甲类

鼠疫、霍乱。

100%

乙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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