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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野生动物致伤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091240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野生动物袭击致伤需住院治疗的,并且住院时间达到保险合同约定天数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野生动物致伤住院津贴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主动攻击或故意伤害、挑逗野生动物;
(二)被保险人被家养动物袭击致伤;
(三)被保险人处于非法狩猎区或进入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符合释义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被野生动物袭击致伤并住院治疗的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野生动物】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包含但不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以及公立性动物园中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