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泰康人寿[2011]疾病保险038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第一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合同条款、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
我们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投保时年龄为20至40周岁(见9.1);
(2)未怀孕或者已怀孕但孕周未满28周且身体健康的女性。
投保人首次为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见9.2);投保人连续为同一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的,我们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本合同及续保合同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首次为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或者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3)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连续为同一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载明于本合同“7.妊娠疾病定义”。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畸形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载明于本合同“8.先天性畸形定义”。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为活产新生儿且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自杀,但第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5)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4);
(6)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7)的机动车(见9.8);
(7)第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9.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0),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8)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9.11);
(9)在投保前第一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者多种妊娠疾病;
(10)投保人或者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畸形;
(11)第一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12)第一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12)、跳伞、攀岩(见9.13)、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9.14)、摔跤、武术比赛(见9.15)、特技表演(见9.16)、赛马、赛车;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第一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第二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一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第一被保险人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或者第二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在第二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第一被保险人同意。
您在指定和变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第二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第一被保险人本人,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在申请保险金时,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17);
(2)由医院专科医生(见9.18)出具的第一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保险金时,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第一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在申请保险金时,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第二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保险金时,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第二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本合同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本合同保险金前身故,本合同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及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申请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及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续保
如果我们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收到您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且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我们将为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60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41周岁。投保人为第一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均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9.19)。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第一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6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6.7效力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妊娠疾病定义
7.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7.2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7.3胎盘早期脱离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7.4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7.5羊水栓塞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8.先天性畸形定义
8.1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8.2先天性脑积水
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疗。
8.3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8.4法乐氏四联症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室间隔缺损;
(3)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4)右心室肥厚。
8.5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8.6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先天性食管闭锁
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线胃管检查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2)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3)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8.7唇腭裂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已行修补手术。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8.8先天性肛门闭锁
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是消化道畸形中最常见的疾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已行肛门直肠成形术。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9.释义
9.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9.2活产新生儿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
9.3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9.4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6)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7无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8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9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2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3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14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5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6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9.17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18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19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经过天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