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面部整容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32201709220771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面部整形手术治疗,我们依据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原因而进行的面部整形手术治疗;
(二)因医疗治疗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而进行的面部整形手术治疗;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面部缺陷的治疗;
(四)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除第8项外的其余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警方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门诊及住院全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相关费用明细清单;
(六)手术记录或手术证明书;
(七)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八)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3.意外面部整形手术因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导致面部毁损,在意外伤害后的180 天内,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实际实施了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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