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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境外学业中断学费补偿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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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事件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下的“保险事件”指下列事件之一:
(一)被保险人或其在境内的家庭成员身故。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由于医疗原因被校方或相关政府当局送返回境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因发生保险事件之一,导致其必须返回境内而不能继续在其就读学校完成学业,即造成该学业中断,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不能退还的学费,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赔偿金额=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学费总金额×(未完成的学习天数÷预计总学习天数)。“未完成的学习天数”以发生保险事件之日起算。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已缴纳学费的收据原件;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已缴纳但无法退还的学费的证明;
(六)若发生保险事故第(一)项的,须提供: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2.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七)若发生保险事故第(二)项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诊断书、住院证明等能相关证明文件;
(八)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或可以从其就读学校、相关政府部门获得任何补偿,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人仅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住院】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达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他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学费】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载明的教育机构就读课程时所收取的入学和注册费,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就读上述课程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膳食费用和书本费用。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家庭成员】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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