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室内盗抢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备案)[2009]N52号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小康之家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室内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投保人可在主险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附加险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二)有明显翻墙掘壁痕迹的盗窃;
(三)入室抢劫。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保险单中载明地点内暂住人员盗抢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门窗未锁、窗外钩物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 90 天后仍未能追回的,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