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学业中断费用补偿保险
-备案编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8号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学业中断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OverseasStudentAssistStudyInterruption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下列原因而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并造成该学业中断,我们将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并不能退还的学费: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因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保险人由于医疗原因被送返回境内;

3)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

如被保险人从就读学校,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保险机构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为准。
我们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7)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第五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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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应向我们提交有关就读学校的退学证明,缴付的学费证明,保险凭证和我们要求的相关文件和索赔申请表一起递交至我们申请赔偿。

一、若因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故,则还须提供:

1)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且住院超过三十天,则还须提供:

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留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学费: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载明的教育机构就读课程时所收取的入学和注册费用,包括参加上述课程的实验费用和使用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就读上述课程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膳食费用和书本费用。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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